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
取得权利的公司或承租的公司。
办理时限:
根据第5/2025号法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旅行社准照发出后,须取得旅游局局长的预先许可,方可转让或租赁商业企业。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转让商业企业
- 已填妥的旅行社转让/租赁商业企业表格【AV格式520】(表格可于旅游局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索取)。
- 申请表格须由申请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并附上具签名样式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倘申请公司授权他人为其作出申请,须递交按相关法例作公证认定之授权书 (如为副本,须出示正本核对),并附上被授权人具签名样式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有关转让商业企业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副本。
- 证明拟新聘之技术主管符合相关资格要求之文件,包括:
- 具签名样式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如属符合第5/2025号法律第三十四条(一)项之要件:
- 语言能力证明文件副本及;
- 旅游范畴的学历证明文件副本或、
- 旅游范畴的专业培训证明文件副本或、
- 不少于连续五年在旅行社全职工作的专业经验且最后两年须担任监督工作的专业经验证明文件副本。
- 如属符合第5/2025号法律第三十四条(二)项之要件:
- 属相关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且具不少于连续三年在旅行社工作的专业经验的证明文件副本。
- 如属符合第5/2025号法律第三十四条(三)项之要件:
- 曾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担任技术主管且终止有关职务不足两年的证明文件副本。
- 已填妥由旅游局提供的《技术主管个人履历及声明书》【AV格式512】(表格可于旅游局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索取)。
- 倘搬迁旅行社主营业场所及/或分社,须递交由物业登记局发出的拟使用的主营业场所及/或分社的不动产物业登记证明副本。
- 上项所指不动产的比例为1:100的平面图,其内须有在土地工务局注册的技术员的签署,并标示实用面积及内部设备。
- 倘搬迁服务柜枱,须递交拟迁往之服务柜枱的位置图。
- 财政局的营业税M/1表格副本 (可于收到旅游局通知后提交)。
- 1,000,000.00澳门元职业民事责任保险保单 (适用于须续保/更换保险公司之情况)。
- 600,000.00澳门元之担保正本 (可于收到旅游局通知后提交)。
租赁商业企业
- 已填妥的旅行社转让/租赁商业企业表格【AV格式520】(表格可于旅游局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索取)。
- 申请表格须由申请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并附上具签名样式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倘申请公司授权他人为其作出申请,须递交按相关法例作公证认定之授权书 (如为副本,须出示正本核对),并附上被授权人具签名样式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有关租赁商业企业的证明文件副本。
- 财政局的营业税M/1表格副本 (可于收到旅游局通知后提交)。
- 1,000,000.00澳门元之职业民事责任保险保单 (适用于须续保/更换保险公司之情况)。
- 600,000.00澳门元之担保正本 (可于收到旅游局通知后提交)。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旅游局总部 (设有无障碍询问柜台)
地址:澳门宋玉生广场335-341号获多利大厦18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由市政署代收申请表及相关文件)
地址:澳门慕拉士大马路 222 号地下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中午照常办公)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由市政署代收申请表及相关文件)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中午照常办公)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费用:免费
审批所需时间
审查技术主管
- 接获申请后,旅游局将申请书及其附同文件送交澳门旅游大学供其发出具约束力意见书。澳门旅游大学则自接获上述所指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送交旅游局。旅游局自接获上款所指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决定。
- 如申请书在组成方面存有缺漏导致旅游局未能分析或澳门旅游大学未能发出意见,由旅游局通知利害关系人于10个工作日内补正缺漏,该通知中断以上两款所指期间的计算。倘上述所指的期间届满仍未补正缺漏,申请不获批准。
相关规范或要求
- 根据第5/2025号法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旅行社准照发出后,须取得旅游局局长的预先许可,方可转让或租赁商业企业。
- 根据第5/2025号法律第十条之规定,如转让或租赁商业企业,取得权利的公司或承租的公司须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要件,而分社或服务柜枱须与主营业场所一并转让或租赁。
- 另外,根据同一法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属转让或租赁商业企业的情况,不论原因为何,原先提供的担保于转让或租赁商业企业后2年内继续生效,并对在该期间提出的一切索赔承担责任,但该等索赔须源自转让或租赁商业企业前所负的义务。
- 申请公司之要件
- 属住所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司。
- 公司资本不少于1,500,000.00澳门元,并已全数缴付。
- 公司所营事业仅限经营旅行社业务。
- 技术主管之要件
旅行社须至少有一名技术主管。担任技术主管职位者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须符合下列任一要件:
- 具两种语言的书写和口语能力,其中一种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正式语文,且须具备下列任一资格:
- 修毕由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开办或非本地高等院校开办且获澳门旅游大学认可的属旅游范畴的高等教育课程。
- 修毕由澳门旅游大学开办且课时不少于三十小时的属旅游范畴的专业培训课程。
- 不少于连续五年在旅行社全职工作的专业经验且最后两年须担任监督工作。
2. 属相关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且具不少于连续三年在旅行社工作的专业经验。
3. 曾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担任技术主管职位,且不属因上项要件而取得技术主管资格,并自终止技术主管职务之日起两年内提交入职申请。
- 设施要件
- 拟使用的主营业场所须符合以下要件:
- 主营业场所须设于实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且用作商业、服务、写字楼或自由职业用途的不动产。
- 设有独立出入口且仅作经营旅行社业务。
- 具备适合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设备。
- 具备关于商业场所的工作卫生及安全的法规所定的其他条件。
- 拟使用的分社须符合以下要件:
- 分社须设于实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且用作商业、服务、写字楼或自由职业用途的不动产。
- 设有独立出入口且仅作经营旅行社业务。
- 具备适合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设备。
- 具备关于商业场所的工作卫生及安全的法规所定的其他条件。
- 拟使用的服务柜枱须符合以下要件:
- 设于澳门国际机场、码头、陆路客运站、口岸、酒店业场所或经旅游局许可的其他地点。
- 担保及职业民事责任保险
为保证承担因经营主要业务而产生的责任,旅行社须提供担保和购买职业民事责任保险。- 担保金额为600,000.00澳门元。
- 职业民事责任保险的保额不少于1,000,000.00澳门元。
牌照预约办理服务
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 / 商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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