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自行驾驶之机动车辆租赁业务相关之申请。
服务对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或已获许可的自行驾驶之机动车辆租赁业务的公司。
申请资格:
- 要件
- 从事自行驾驶之机动车辆租赁业务的许可仅给予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法例所定之最低车辆数量之企业,当中经营该业务之车辆标的包括:
- 轻型客车 (须至少具备二十五辆);或
- 摩托车 (须至少具备十二辆);或
- 已核准之特种轻型车辆 (须一并经营轻型客车及摩托车之经营者,方得经营)。
- 从事自行驾驶之机动车辆租赁业务需以公司形式于澳门设立住所,公司最低资本额为100,000.00澳门元。
- 选址须知:经营自行驾驶之机动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之住所或分公司应常设从事其本身业务之独立设施。
服务结果:透过书面通知
查询途径
旅游局总部 (设有无障碍询问柜台)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 通讯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 电话:(853) 2845 1515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照常办公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 通讯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 电话:(853) 2842 1212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照常办公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相关规范或要求
请查阅以下连结:
- 已获许可经营自行驾驶之机动车辆租赁业务的公司
- 自行驾驶之机动车辆租赁业务申请指南 (本指南会作不定期更新 最新版本可于旅游局网站下载)
- 自行驾驶之机动车辆租赁业务申请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