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服务对象:有意从事导游业务且符合下列资格者。
导游之定义:导游是指在澳门向顾客及团员提供接待和陪同服务,以及就旅程,尤其历史和文化方面提供解说服务的人。
资格:从事导游职业者必须:
- 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至少具备高中教育学历。
- 通过由澳门旅游大学开办且课时不少于一百零二小时的关于从事导游职业的补充课程或课时不少于一百五十小时的关于从事导游职业的培训课程。
- 仅获旅游局发出导游证者,方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向顾客及团员提供第5/2025号法律《旅行社业务及导游职业法》规定的导游服务。
- 根据聘用外地雇员的适用法例获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具期限的聘用方式从事导游职业的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如具备上述的学历及专业培训,亦可从事导游职业。
查询途径
旅游局总部 (设有无障碍询问柜台)
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 通讯地址:澳门慕拉士大马路 222 号地下
- 电话:(853) 2845 1515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照常办公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 通讯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 电话:(853) 2842 1212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照常办公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相关规范或要求
请查阅以下连结:
相关表格
导游证之申请【GT格式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