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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 2022/06/20
设于属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产内以及非属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产内且已获发准照的酒店业场所内的舞厅,受第8/2021号法律《酒店业场所业务法》所规范;设于非酒店内及非属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产内的舞厅,受第16/96/M号法令《核准酒店业及同类行业之新制度》所规范。
有意开设舞厅的人士须向本局办理首次申请准照的手续,有关准照一经发出,除按时续期外,倘日后出现任何变更,包括:修改已获批计划(更改设施)、更改级别、变更营业时间、更改场所名称、补发准照、中止业务、注销准照、解除封印/终止保全措施申请等,需向旅游局作出申请。而属保养或维修工作及所有权/经营权之移转,则需通知旅游局。
另外,在属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产内以及非属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产内且已获发准照的酒店业场所内开设的舞厅,在符合第8/2021号法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或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向旅游局申请临时经营许可。
服务对象:拟开设舞厅的自然人或法人。
旅游局总部 (设有无障碍询问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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