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经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及在旅游局作出意见下,以下所指的建设得透过批示被宣布属旅游用途。被列为旅游用途的建设,其业权人或经营者的有关物业及经营事业可享受法定的税务优惠。
服务对象:拟申请《旅游用途》之业权人或经营者。
申请资格
- 以下建设的业权人或经营者:
- 酒店业场所;
- 酒店业场所内的餐厅、酒吧及舞厅;
- 旅游组合设施;或
- 不属旅游组合设施或其部份之文化和体育设备。
- 以上建设必须为:
- 新的建设;或
- 已有的建设,但必须进行为提高其建设的价值或级数及服务质素而进行的全部或局部改装、改良及重新装备的工程。
- 有关建设的所有计划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服务结果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批示。
查询途径
旅游局总部 (设有无障碍询问柜台)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 通讯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 电话:(853) 2845 1515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照常办公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 通讯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 电话:(853) 2842 1212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照常办公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相关规范或要求
请查阅以下连结:
- 订定列为旅游用途法律制度 –若干撤销。
经第26/2024号法律重新公布的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号法令〔1989年12月11日《澳门政府公报》第50期第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