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自行駕駛之機動車輛租賃業務相關之申請。
服務對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或已獲許可的自行駕駛之機動車輛租賃業務的公司。
申請資格:
- 要件
- 從事自行駕駛之機動車輛租賃業務的許可僅給予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法例所定之最低車輛數量之企業,當中經營該業務之車輛標的包括:
- 輕型客車 (須至少具備二十五輛);或
- 摩托車 (須至少具備十二輛);或
- 已核准之特種輕型車輛 (須一併經營輕型客車及摩托車之經營者,方得經營)。
- 從事自行駕駛之機動車輛租賃業務需以公司形式於澳門設立住所,公司最低資本額為100,000.00澳門元。
- 選址須知:經營自行駕駛之機動車輛租賃業務的企業之住所或分公司應常設從事其本身業務之獨立設施。
服務結果:透過書面通知
查詢途徑
旅遊局總部 (設有無障礙詢問櫃檯)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 通訊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 電話:(853) 2845 1515
-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照常辦公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 通訊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 電話:(853) 2842 1212
-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照常辦公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相關規範或要求
請查閱以下連結:
- 已獲許可經營自行駕駛之機動車輛租賃業務的公司
- 自行駕駛之機動車輛租賃業務申請指南 (本指南會作不定期更新 最新版本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
- 自行駕駛之機動車輛租賃業務申請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