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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 2022/06/20
有意開設美食廣場食品攤檔的人士辦理發牌申請的手續,有關准照一經發出,除按時續期外,倘日後出現任何變更,包括:修改已獲批計劃、補發准照、註銷准照、更改場所名稱、變更營業時間、中止業務、解除封印及終止保全措施等,均需向旅遊局作出申請;而屬保養或維修工作及更改准照持有人,則需通知旅遊局。
另外,屬情況符合第8/2021號法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可向旅遊局申請臨時經營許可。
服務對象:擬開設美食廣場食品攤檔的自然人或法人。
旅遊局總部 (設有無障礙詢問櫃檯)
請查閱以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