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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 2022/06/20
設於屬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內以及非屬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內且已獲發准照的酒店業場所內的餐廳,受第8/2021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所規範;設於非酒店內及非屬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內的餐廳,受第16/96/M號法令《核准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新制度》所規範。
有意開設餐廳的人士須向本局辦理首次申請准照的手續,有關准照一經發出,除按時續期外,倘日後出現任何變更,包括:修改已獲批計劃(更改設施)、更改級別、變更營業時間、更改場所名稱、補發准照、中止業務、註銷准照、解除封印/終止保全措施申請等,需向旅遊局作出申請。而屬保養或維修工作及所有權/經營權之移轉,則需通知旅遊局。
另外,在屬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內以及非屬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內且已獲發准照的酒店業場所內開設的餐廳,在符合第8/2021號法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可向旅遊局申請臨時經營許可。
服務對象:擬開設餐廳的自然人或法人。
旅遊局總部 (設有無障礙詢問櫃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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