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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 2023/12/30
办理时限:
根据经第42/2004号行政法规修改的十一月三日第48/98/M号法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b)项及第三款之规定,有关申请应在事实发生日起90日内向旅游局提出,且更改后之场所地点须接受查验。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请注意:申请人须自旅游局通知其申请获批准起计6个月内申请查验【AV格式303】(表格可于旅游局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索取)。
旅游局总部 (设有无障碍询问柜台)
地址:澳门宋玉生广场335-341号获多利大厦18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由市政署代收申请表及相关文件)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时至下午6时 (中午照常办公)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由市政署代收申请表及相关文件)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时至下午6时 (中午照常办公)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申请查验时缴交:
查验费用:500.00澳门元
服务地点
注:「政付通」支付平台接受的支付方式包括:借/贷记卡 (VISA、MasterCard、银联卡) 及扫码支付方式 (有关「政付通」支付平台的支付工具可参阅https://www.dsf.gov.mo/tax/ePaymentList.aspx)。
付款须知
根据第22/2008号行政法规
查验设施:利害关系人申请检查及齐备必需文件翌日起计14个工作日内。(服务承诺)
设施要件:
旅行社须在作商业、服务业、写字楼或自由职业用途之不动产内经营业务。同时,旅行社应在设有独立出入口及只作经营其业务之独立设施内营业,该设施应具备: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