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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遷營業場所

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

申請搬遷主營業場所、分社及/或服務櫃枱之旅行社。

辦理時限:

根據第5/2025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旅行社准照發出後,須取得旅遊局局長的預先許可,方可搬遷主營業場所、分社或服務櫃枱。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搬遷主營業場所/分社

  1. 已填妥的旅行社搬遷表格【AV格式514】(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中心/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1. 申請表格須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並附上簽署人具簽名樣式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請公司授權他人為其作出申請,須遞交按相關法例作公證認定之授權書 (如為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並附上被授權人具簽名樣式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由物業登記局發出的擬使用的主營業場所的不動產物業登記證明副本。
  3. 上項所指不動產的比例為1:100的平面圖,其內須有在土地工務局註冊的技術員的簽署,並標示實用面積及內部設備。

搬遷服務櫃枱

  1. 已填妥的旅行社搬遷表格【AV格式514】(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中心/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1. 申請表格須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並附上簽署人具簽名樣式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請公司授權他人為其作出申請,須遞交按相關法例作公證認定之授權書 (如為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並附上被授權人具簽名樣式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標示服務櫃枱擬遷往的位置的圖則。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旅遊局總部 (設有無障礙詢問櫃檯)
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8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由市政署代收申請表及相關文件)
地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 222 號地下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由市政署代收申請表及相關文件)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費用:免費


相關規範或要求

設施要件:

擬使用的主營業場所須符合以下要件

  • 主營業場所須設於實用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且用作商業、服務、寫字樓或自由職業用途的不動產。
  • 設有獨立出入口且僅作經營旅行社業務。
  • 具備適合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設備。
  • 具備關於商業場所的工作衛生及安全的法規所定的其他條件。

擬使用的分社須符合以下要件

  • 分社須設於實用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且用作商業、服務、寫字樓或自由職業用途的不動產。
  • 設有獨立出入口且僅作經營旅行社業務。
  • 具備適合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設備。
  • 具備關於商業場所的工作衛生及安全的法規所定的其他條件。

擬使用的服務櫃枱須符合以下要件

  • 設於澳門國際機場、碼頭、陸路客運站、口岸、酒店業場所或經旅遊局許可的其他地點。

牌照預約辦理服務

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 / 商社通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