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已填妥的旅行社開業申請表格【AV格式511】(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中心/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註:根據第5/2025號法律第七條規定,營業場所名稱須以一種正式語文或同時以兩種正式語文作成;屬後者的情況,尚可加上英文名稱。經旅遊局許可,營業場所名稱可加上旅遊範疇內已註冊的商標,且無須符合法律第七條第二款(二)項規定的要件。- 申請表格須由申請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並附上簽署人具簽名樣式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 倘申請公司授權他人為其作出申請,須遞交按相關法例作公證認定之授權書 (如為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並附上被授權人具簽名樣式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證明擬新聘之技術主管符合相關資格要求之文件,包括:
- 具簽名樣式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如屬符合第5/2025號法律第三十四條(一)項之要件:
- 語言能力證明文件副本及;
- 旅遊範疇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或、
- 旅遊範疇的專業培訓證明文件副本或、
- 不少於連續五年在旅行社全職工作的專業經驗且最後兩年須擔任監督工作的專業經驗證明文件副本。
- 如屬符合第5/2025號法律第三十四條(二)項之要件:
- 屬相關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且具不少於連續三年在旅行社工作的專業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
- 如屬符合第5/2025號法律第三十四條(三)項之要件:
- 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技術主管且終止有關職務不足兩年的證明文件副本。
- 已填妥由旅遊局提供的《技術主管個人履歷及聲明書》【AV格式512】(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中心/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 由物業登記局發出的擬使用的主營業場所的不動產物業登記證明副本。
- 上項所指不動產的比例為1:100的平面圖,其內須有在土地工務局註冊的技術員的簽署,並標示實用面積及內部設備。
- 財政局的營業稅M/1表格副本 (可於收到旅遊局通知後提交)。
- 1,000,000.00澳門元之職業民事責任保險保單 (可於收到旅遊局通知後提交)。
- 600,000.00澳門元之擔保正本 (可於收到旅遊局通知後提交)。
請注意:申請人須自收到旅遊局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交有關擔保和職業民事責任保險的證明文件,期間屆滿後仍未提交,則申請不獲批准,但有合理解釋並獲旅遊局接納的情況除外。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旅遊局總部 (設有無障礙詢問櫃檯)
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8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由市政署代收申請表及相關文件)
地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 222 號地下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由市政署代收申請表及相關文件)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收到旅遊局通知時繳交:
- 發出准照:25,000.00澳門元 (另加10%印花稅)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准照摘錄的費用:1,000.00澳門元 (多退少補)
服務地點
- 旅遊局總部 – 可以現金、支票或銀行本票繳費 (票據抬頭為 “旅遊基金”);又或可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聚合支付平台 (「政付通」) 或澳門通卡支付。
- 政府綜合服務中心/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 可以現金、支票或銀行本票繳費 (票據抬頭為 “市政署”),又或可透過「政付通」支付平台或澳門通卡支付。
註:「政付通」支付平台接受的支付方式包括:借/貸記卡 (VISA、MasterCard、銀聯卡) 及掃碼支付方式。
付款須知
根據第22/2008號行政法規
- 每次支付只能使用上述支付工具中的其中一種。
- 支票及銀行本票標示金額應與須支付之費用金額相符。
- 支票簽發日期不得早於支付日期三日。
- 支付金額等同或超過50,000.00澳門元,其必須為保付支票。
審批所需時間
審查技術主管及開業申請文件
審查技術主管
- 接獲申請後,旅遊局將申請書及其附同文件送交澳門旅遊大學供其發出具約束力意見書。澳門旅遊大學則自接獲上述所指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意見書送交旅遊局。旅遊局自接獲上款所指意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決定。
- 如申請書在組成方面存有缺漏導致旅遊局未能分析或澳門旅遊大學未能發出意見,由旅遊局通知利害關係人於10個工作日內補正缺漏,該通知中斷以上兩款所指期間的計算。倘上述所指的期間屆滿仍未補正缺漏,申請不獲批准。
審查申請文件
- 旅遊局自收到開業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並通知符合該等要件的申請人提供和購買擔保和職業民事責任保險。
- 倘旅遊局要求申請人補正申請缺漏的通知,則中斷上款所指期間的計算;申請人須在旅遊局指定的期間補正缺漏,期間屆滿後仍未作出補正,則申請不獲批准。
發出旅行社准照
旅遊局自收到擔保和職業民事責任保險的證明文件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向符合法定要件的申請人發出旅行社准照。
退回因發出新准照而產生的刊登特區政府公報費用餘款
在獲發出新准照和齊備必須文件的情況下,於特區政府公報刊登准照摘錄翌日起計12個工作日內完成。(服務承諾)
備注/申請須知
准照有效期:1年。
已領有准照的旅行社列表
相關規範或要求
- 申請公司
- 屬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司。
- 公司資本不少於1,500,000.00澳門元,並已全數繳付。
- 公司所營事業僅限經營旅行社業務。
- 技術主管
旅行社須至少有一名技術主管。擔任技術主管職位者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且須符合下列任一要件:- 具兩種語言的書寫和口語能力,其中一種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且須具備下列任一資格:
- 修畢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開辦或非本地高等院校開辦且獲澳門旅遊大學認可的屬旅遊範疇的高等教育課程。
- 修畢由澳門旅遊大學開辦且課時不少於三十小時的屬旅遊範疇的專業培訓課程。
- 不少於連續五年在旅行社全職工作的專業經驗且最後兩年須擔任監督工作。
- 屬相關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且具不少於連續三年在旅行社工作的專業經驗。
- 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技術主管職位,且不屬因上項要件而取得技術主管資格,並自終止技術主管職務之日起兩年內提交入職申請。
- 設施
擬使用的主營業場所須符合以下要件:- 主營業場所須設於實用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且用作商業、服務、寫字樓或自由職業用途的不動產。
- 設有獨立出入口且僅作經營旅行社業務。
- 具備適合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設備。
- 具備關於商業場所的工作衛生及安全的法規所定的其他條件。
- 擔保及職業民事責任保險
為保證承擔因經營主要業務而產生的責任,旅行社須提供擔保和購買職業民事責任保險。- 擔保金額為600,000.00澳門元。
- 職業民事責任保險的保額不少於1,000,000.00澳門元。
牌照預約辦理服務
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 / 商社通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