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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请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已填妥的旅行社开业申请表格【AV格式511】(表格可于旅游局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索取)。
    注:根据第5/2025号法律第七条规定,营业场所名称须以一种正式语文或同时以两种正式语文作成;属后者的情况,尚可加上英文名称。经旅游局许可,营业场所名称可加上旅游范畴内已注册的商标,且无须符合法律第七条第二款(二)项规定的要件。

    1. 申请表格须由申请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并附上签署人具签名样式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2. 倘申请公司授权他人为其作出申请,须递交按相关法例作公证认定之授权书 (如为副本,须出示正本核对),并附上被授权人具签名样式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证明拟新聘之技术主管符合相关资格要求之文件,包括:
    1. 具签名样式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如属符合第5/2025号法律第三十四条(一)项之要件:
      • 语言能力证明文件副本及;
      • 旅游范畴的学历证明文件副本或、
      • 旅游范畴的专业培训证明文件副本或、
      • 不少于连续五年在旅行社全职工作的专业经验且最后两年须担任监督工作的专业经验证明文件副本。
    3. 如属符合第5/2025号法律第三十四条(二)项之要件:
      • 属相关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且具不少于连续三年在旅行社工作的专业经验的证明文件副本。
    4. 如属符合第5/2025号法律第三十四条(三)项之要件:
      • 曾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担任技术主管且终止有关职务不足两年的证明文件副本。
    5. 已填妥由旅游局提供的《技术主管个人履历及声明书》【AV格式512】(表格可于旅游局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索取)。
  3. 由物业登记局发出的拟使用的主营业场所的不动产物业登记证明副本。
  4. 上项所指不动产的比例为1:100的平面图,其内须有在土地工务局注册的技术员的签署,并标示实用面积及内部设备。
  5. 财政局的营业税M/1表格副本 (可于收到旅游局通知后提交)。
  6. 1,000,000.00澳门元之职业民事责任保险保单 (可于收到旅游局通知后提交)。
  7. 600,000.00澳门元之担保正本 (可于收到旅游局通知后提交)。

请注意:申请人须自收到旅游局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担保和职业民事责任保险的证明文件,期间届满后仍未提交,则申请不获批准,但有合理解释并获旅游局接纳的情况除外。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旅游局总部 (设有无障碍询问柜台)
地址:澳门宋玉生广场335-341号获多利大厦18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由市政署代收申请表及相关文件)
地址:澳门慕拉士大马路 222 号地下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中午照常办公)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由市政署代收申请表及相关文件)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中午照常办公)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收到旅游局通知时缴交:

  • 发出准照:25,000.00澳门元 (另加10%印花税)
  •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准照摘录的费用:1,000.00澳门元 (多退少补)

服务地点

  • 旅游局总部 – 可以现金、支票或银行本票缴费 (票据抬头为 “旅游基金”);又或可透过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聚合支付平台 (「政付通」) 或澳门通卡支付。
  • 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 可以现金、支票或银行本票缴费 (票据抬头为 “市政署”),又或可透过「政付通」支付平台或澳门通卡支付。

注:「政付通」支付平台接受的支付方式包括:借/贷记卡 (VISA、MasterCard、银联卡) 及扫码支付方式。

付款须知
根据第22/2008号行政法规

  • 每次支付只能使用上述支付工具中的其中一种。
  • 支票及银行本票标示金额应与须支付之费用金额相符。
  • 支票签发日期不得早于支付日期三日。
  • 支付金额等同或超过50,000.00澳门元,其必须为保付支票。

审批所需时间

审查技术主管及开业申请文件

审查技术主管

  • 接获申请后,旅游局将申请书及其附同文件送交澳门旅游大学供其发出具约束力意见书。澳门旅游大学则自接获上述所指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送交旅游局。旅游局自接获上款所指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决定。
  • 如申请书在组成方面存有缺漏导致旅游局未能分析或澳门旅游大学未能发出意见,由旅游局通知利害关系人于10个工作日内补正缺漏,该通知中断以上两款所指期间的计算。倘上述所指的期间届满仍未补正缺漏,申请不获批准。

审查申请文件

  • 旅游局自收到开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并通知符合该等要件的申请人提供和购买担保和职业民事责任保险。
  • 倘旅游局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缺漏的通知,则中断上款所指期间的计算;申请人须在旅游局指定的期间补正缺漏,期间届满后仍未作出补正,则申请不获批准。

发出旅行社准照
旅游局自收到担保和职业民事责任保险的证明文件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法定要件的申请人发出旅行社准照。

退回因发出新准照而产生的刊登特区政府公报费用余款
在获发出新准照和齐备必须文件的情况下,于特区政府公报刊登准照摘录翌日起计12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承诺)


备注/申请须知

准照有效期:1年。

已领有准照的旅行社列表


相关规范或要求

  1. 申请公司
    1. 属住所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司。
    2. 公司资本不少于1,500,000.00澳门元,并已全数缴付。
    3. 公司所营事业仅限经营旅行社业务。
  2. 技术主管
    旅行社须至少有一名技术主管。担任技术主管职位者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须符合下列任一要件:

    1. 具两种语言的书写和口语能力,其中一种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正式语文,且须具备下列任一资格:
      • 修毕由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开办或非本地高等院校开办且获澳门旅游大学认可的属旅游范畴的高等教育课程。
      • 修毕由澳门旅游大学开办且课时不少于三十小时的属旅游范畴的专业培训课程。
      • 不少于连续五年在旅行社全职工作的专业经验且最后两年须担任监督工作。
    2. 属相关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且具不少于连续三年在旅行社工作的专业经验。
    3. 曾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担任技术主管职位,且不属因上项要件而取得技术主管资格,并自终止技术主管职务之日起两年内提交入职申请。
  3. 设施
    拟使用的主营业场所须符合以下要件:

    1. 主营业场所须设于实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且用作商业、服务、写字楼或自由职业用途的不动产。
    2. 设有独立出入口且仅作经营旅行社业务。
    3. 具备适合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设备。
    4. 具备关于商业场所的工作卫生及安全的法规所定的其他条件。
  4. 担保及职业民事责任保险
    为保证承担因经营主要业务而产生的责任,旅行社须提供担保和购买职业民事责任保险。

    1. 担保金额为600,000.00澳门元。
    2. 职业民事责任保险的保额不少于1,000,000.00澳门元。

牌照预约办理服务

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 / 商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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