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ie

本網站並不支援Internet Explorer瀏覽器

讀取中

轉讓/租賃商業企業

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

取得權利的公司或承租的公司。

辦理時限:

根據第5/2025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旅行社准照發出後,須取得旅遊局局長的預先許可,方可轉讓或租賃商業企業。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轉讓商業企業

  1. 已填妥的旅行社轉讓/租賃商業企業表格【AV格式520】(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中心/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1. 申請表格須由申請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並附上具簽名樣式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請公司授權他人為其作出申請,須遞交按相關法例作公證認定之授權書 (如為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並附上被授權人具簽名樣式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有關轉讓商業企業所有權的證明文件副本。
  3. 證明擬新聘之技術主管符合相關資格要求之文件,包括:
    1. 具簽名樣式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如屬符合第5/2025號法律第三十四條(一)項之要件:
      • ­ 語言能力證明文件副本及;
      • 旅遊範疇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或、
      • 旅遊範疇的專業培訓證明文件副本或、
      • 不少於連續五年在旅行社全職工作的專業經驗且最後兩年須擔任監督工作的專業經驗證明文件副本。
    3. 如屬符合第5/2025號法律第三十四條(二)項之要件:
      • 屬相關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且具不少於連續三年在旅行社工作的專業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
    4. 如屬符合第5/2025號法律第三十四條(三)項之要件:
      • 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技術主管且終止有關職務不足兩年的證明文件副本。
    5. 已填妥由旅遊局提供的《技術主管個人履歷及聲明書》【AV格式512】(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中心/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4. 倘搬遷旅行社主營業場所及/或分社,須遞交由物業登記局發出的擬使用的主營業場所及/或分社的不動產物業登記證明副本。
  5. 上項所指不動產的比例為1:100的平面圖,其內須有在土地工務局註冊的技術員的簽署,並標示實用面積及內部設備。
  6. 倘搬遷服務櫃枱,須遞交擬遷往之服務櫃枱的位置圖。
  7. 財政局的營業稅M/1表格副本 (可於收到旅遊局通知後提交)。
  8. 1,000,000.00澳門元職業民事責任保險保單 (適用於須續保/更換保險公司之情況)。
  9. 600,000.00澳門元之擔保正本 (可於收到旅遊局通知後提交)。

租賃商業企業

  1. 已填妥的旅行社轉讓/租賃商業企業表格【AV格式520】(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中心/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1. 申請表格須由申請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並附上具簽名樣式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請公司授權他人為其作出申請,須遞交按相關法例作公證認定之授權書 (如為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並附上被授權人具簽名樣式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有關租賃商業企業的證明文件副本。
  3. 財政局的營業稅M/1表格副本 (可於收到旅遊局通知後提交)。
  4. 1,000,000.00澳門元之職業民事責任保險保單 (適用於須續保/更換保險公司之情況)。
  5. 600,000.00澳門元之擔保正本 (可於收到旅遊局通知後提交)。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旅遊局總部 (設有無障礙詢問櫃檯)
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8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由市政署代收申請表及相關文件)
地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 222 號地下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由市政署代收申請表及相關文件)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費用: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審查技術主管

  • 接獲申請後,旅遊局將申請書及其附同文件送交澳門旅遊大學供其發出具約束力意見書。澳門旅遊大學則自接獲上述所指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意見書送交旅遊局。旅遊局自接獲上款所指意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決定。
  • 如申請書在組成方面存有缺漏導致旅遊局未能分析或澳門旅遊大學未能發出意見,由旅遊局通知利害關係人於10個工作日內補正缺漏,該通知中斷以上兩款所指期間的計算。倘上述所指的期間屆滿仍未補正缺漏,申請不獲批准。

相關規範或要求

  • 根據第5/2025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旅行社准照發出後,須取得旅遊局局長的預先許可,方可轉讓或租賃商業企業。
  • 根據第5/2025號法律第十條之規定,如轉讓或租賃商業企業,取得權利的公司或承租的公司須符合第五條規定的要件,而分社或服務櫃枱須與主營業場所一併轉讓或租賃。
  • 另外,根據同一法律第六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屬轉讓或租賃商業企業的情況,不論原因為何,原先提供的擔保於轉讓或租賃商業企業後2年內繼續生效,並對在該期間提出的一切索賠承擔責任,但該等索賠須源自轉讓或租賃商業企業前所負的義務。

 

  • 申請公司之要件
    • 屬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司。
    • 公司資本不少於1,500,000.00澳門元,並已全數繳付。
    • 公司所營事業僅限經營旅行社業務。

 

  • 技術主管之要件
    旅行社須至少有一名技術主管。擔任技術主管職位者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且須符合下列任一要件:
  1. 具兩種語言的書寫和口語能力,其中一種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且須具備下列任一資格:
    • 修畢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開辦或非本地高等院校開辦且獲澳門旅遊大學認可的屬旅遊範疇的高等教育課程。
    • 修畢由澳門旅遊大學開辦且課時不少於三十小時的屬旅遊範疇的專業培訓課程。
    • 不少於連續五年在旅行社全職工作的專業經驗且最後兩年須擔任監督工作。

2. 屬相關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且具不少於連續三年在旅行社工作的專業經驗。

3. 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技術主管職位,且不屬因上項要件而取得技術主管資格,並自終止技術主管職務之日起兩年內提交入職申請。

 

  • 設施要件
    • 擬使用的主營業場所須符合以下要件:
      • 主營業場所須設於實用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且用作商業、服務、寫字樓或自由職業用途的不動產。
      • 設有獨立出入口且僅作經營旅行社業務。
      • 具備適合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設備。
      • 具備關於商業場所的工作衛生及安全的法規所定的其他條件。
    • 擬使用的分社須符合以下要件:
      • 分社須設於實用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且用作商業、服務、寫字樓或自由職業用途的不動產。
      • 設有獨立出入口且僅作經營旅行社業務。
      • 具備適合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設備。
      • 具備關於商業場所的工作衛生及安全的法規所定的其他條件。
    • 擬使用的服務櫃枱須符合以下要件:
      • 設於澳門國際機場、碼頭、陸路客運站、口岸、酒店業場所或經旅遊局許可的其他地點。

 

  • 擔保及職業民事責任保險
    為保證承擔因經營主要業務而產生的責任,旅行社須提供擔保和購買職業民事責任保險。

    • 擔保金額為600,000.00澳門元。
    • 職業民事責任保險的保額不少於1,000,000.00澳門元。

牌照預約辦理服務

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 / 商社通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