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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限:
根據經第42/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三日第48/98/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b)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有關申請應在事實發生日起90日內向旅遊局提出,且更改後之場所地點須接受查驗。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請注意:申請人須自旅遊局通知其申請獲批准起計6個月內申請查驗【AV格式303】(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旅遊局總部 (設有無障礙詢問櫃檯)
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8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由市政署代收申請表及相關文件)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由市政署代收申請表及相關文件)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申請查驗時繳交:
查驗費用:500.00澳門元
服務地點
註:「政付通」支付平台接受的支付方式包括:借/貸記卡 (VISA、MasterCard、銀聯卡) 及掃碼支付方式 (有關「政付通」支付平台的支付工具可參閱https://www.dsf.gov.mo/tax/ePaymentList.aspx)。
付款須知
根據第22/2008號行政法規
查驗設施:利害關係人申請檢查及齊備必需文件翌日起計14個工作日內。(服務承諾)
設施要件:
旅行社須在作商業、服務業、寫字樓或自由職業用途之不動產內經營業務。同時,旅行社應在設有獨立出入口及只作經營其業務之獨立設施內營業,該設施應具備: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