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旅游局与法务局合作于今(10日)举行首场有关规范旅行社及导游职业的法令解释会。旅游局局长安栋梁和法务局局长张永春出席及致辞。
根据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第52期政府公报第一组副刊,正式颁布修改十一月三日第48/98/M号法令的第42/2004号行政法规。
第48/98/M号法令,仅规范了导游和准导游的工作,而在第42/2004号行政法规中,相应增加了需要在旅游学院接受培训及通过考核,并在旅游局取得正式资格的接送员一职,负责在口岸之间或口岸与酒店场所之间从事接待及陪同旅客的专业者。这个职位的设立,正好舒缓了本澳导游的压力,以及回应了业界的诉求。
此外,第42/2004号行政法规,亦对第48/98/M号法令的多项条文作出修改,包括发出新工作证以识别旅游从业员的身份、规定旅行社须就有关业务提供资讯、必须在接载旅客的车辆上贴上一识别标志、规范旅行社在所有对外业务上使用的名称、本地旅行社互联网页的设立、旅游从业员的职业道德规定以及新的处罚制度等。
根据第42/2004号行政法规第8条规定,该法规将于公布后满三十日生效。因此,为了在新法规实施前,向本澳旅游业界详细解释法规的执行情况,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旅游局特别举行三场解释会,出席解释会的旅游局及法务局的法律专责人员,除了介绍法规的内容外,也会解答业界对新法规的疑问。
为了配合澳门未来旅游业的发展趋势,旅游局将透过一系列法例的修改,使澳门的旅游业在政府与业界的共同努力下,得以健康蓬勃发展。为了更有效保障旅客权益,有需要首先对规范旅行社及导游职业的第48/98/M号法令进行修改。
在开展及拟定草案的过程中,专责的工作小组多次咨询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同时,亦向超过四十个旅游业界团体、旅游发展辅助委员会及多个公共部门进行多次的广泛咨询,再详细分析及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及建议,拟定最适合本澳现时旅游业实际发展情况的最后文本。
解释会的安排如下:
地点:澳门新口岸高美士街431号,旅游活动中心会议厅
时间:10/1/2005(星期一) 下午四时至五时半
对象:旅行社之技术主管及有关专业人士
语言:广东话,辅以即时葡语及英语传译
时间:11/1/2005(星期二) 下午六时至七时
对象:导游
语言:广东话,辅以即时葡语及英语传译
时间:12/1/2005(星期三) 下午六时至七时
对象:导游
语言:普通话,辅以即时葡语传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