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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局舉行有關規範旅行社及導遊職業的法令解釋會

發佈於 2005/01/10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與法務局合作於今(10日)舉行首場有關規範旅行社及導遊職業的法令解釋會。旅遊局局長安棟樑和法務局局長張永春出席及致辭。

根據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第52期政府公報第一組副刊,正式頒佈修改十一月三日第48/98/M號法令的第42/2004號行政法規。

第48/98/M號法令,僅規範了導遊和準導遊的工作,而在第42/2004號行政法規中,相應增加了需要在旅遊學院接受培訓及通過考核,並在旅遊局取得正式資格的接送員一職,負責在口岸之間或口岸與酒店場所之間從事接待及陪同旅客的專業者。這個職位的設立,正好舒緩了本澳導遊的壓力,以及回應了業界的訴求。

此外,第42/2004號行政法規,亦對第48/98/M號法令的多項條文作出修改,包括發出新工作證以識別旅遊從業員的身份、規定旅行社須就有關業務提供資訊、必須在接載旅客的車輛上貼上一識別標誌、規範旅行社在所有對外業務上使用的名稱、本地旅行社互聯網頁的設立、旅遊從業員的職業道德規定以及新的處罰制度等。

根據第42/2004號行政法規第8條規定,該法規將於公佈後滿三十日生效。因此,為了在新法規實施前,向本澳旅遊業界詳細解釋法規的執行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特別舉行三場解釋會,出席解釋會的旅遊局及法務局的法律專責人員,除了介紹法規的內容外,也會解答業界對新法規的疑問。

為了配合澳門未來旅遊業的發展趨勢,旅遊局將透過一系列法例的修改,使澳門的旅遊業在政府與業界的共同努力下,得以健康蓬勃發展。為了更有效保障旅客權益,有需要首先對規範旅行社及導遊職業的第48/98/M號法令進行修改。

在開展及擬定草案的過程中,專責的工作小組多次諮詢法律顧問的專業意見;同時,亦向超過四十個旅遊業界團體、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及多個公共部門進行多次的廣泛諮詢,再詳細分析及研究收集到的意見及建議,擬定最適合本澳現時旅遊業實際發展情況的最後文本。

解釋會的安排如下:
地點:澳門新口岸高美士街431號,旅遊活動中心會議廳

時間:10/1/2005(星期一) 下午四時至五時半
對象:旅行社之技術主管及有關專業人士
語言:廣東話,輔以即時葡語及英語傳譯

時間:11/1/2005(星期二) 下午六時至七時
對象:導遊
語言:廣東話,輔以即時葡語及英語傳譯

時間:12/1/2005(星期三) 下午六時至七時
對象:導遊
語言:普通話,輔以即時葡語傳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