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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請

如何辦理

對象:擬在非位於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內開設的舞廳

辦理時限: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地點:僅可透過 一戶通 / 商社通 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如為開設場所而進行的工程須獲發給工程准照,須提交下列文件:
    1. 申請人填妥的旅遊局專用表格;
    2. 如屬代理人辦理申請程序的情況,須提交證明代理人具正當性代表申請人的文件;
    3. 擬開設場所的不動產的使用權證明文件;
    4. 如擬使用的場所名稱與他人開設的已獲發准照或登記證明的餐飲場所、舞廳、餐廳、簡便餐飲場所、美食廣場食品攤檔或酒吧的名稱混淆,須提交相關准照或登記持有人又或倘有的註冊商標所有人同意使用該場所名稱的同意書;
    5. 如使用非由集體供應設施供應燃氣或燃料的爐具,須提交:
      1. 燃氣爐具的規格資料,以及證明其符合產品來源地安全標準的文件;
      2. 有關燃氣探測及報警裝置的規格及質量的文件;
      3. 燃料爐具的規格資料;
    6. 阻止從外看到場所內部的方案說明;
    7. 場所的隔音和吸音設施的設計;
    8. 旅遊局認為屬必要的其他文件;
    9. 向土地工務局申請工程准照所需的文件;
    10. 申請工程預先准照所需的文件 (倘申請人向土地工務局申請即時發出工程預先准照)。
  2. 如無須為開設場所而進行工程,須提交下列文件:
    1. 申請人填妥的旅遊局專用表格;
    2. 如屬代理人辦理申請程序的情況,須提交證明代理人具正當性代表申請人的文件;
    3. 擬開設場所的不動產的使用權證明文件;
    4. 如擬使用的場所名稱與他人開設的已獲發准照或登記證明的餐飲場所、舞廳、餐廳、簡便餐飲場所、美食廣場食品攤檔或酒吧的名稱混淆,須提交相關准照或登記持有人又或倘有的註冊商標所有人同意使用該場所名稱的同意書;
    5. 如使用非由集體供應設施供應燃氣或燃料的爐具,須提交:
      1. 燃氣爐具的規格資料,以及證明其符合產品來源地安全標準的文件;
      2. 有關燃氣探測及報警裝置的規格及質量的文件;
      3. 燃料爐具的規格資料;
    6. 阻止從外看到場所內部的方案說明;
    7. 場所的隔音和吸音設施的設計;
    8. 旅遊局認為屬必要的其他文件;
    9. 由土地工務局發出且經鑑證的最新更改的工程圖則副本,又或最新更改的工程圖則經由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作存檔,則須提交經該等公共部門或實體認證的圖則副本。

申請須知:場所通過檢查後,方獲簽發准照。


檢查

申請人在有關工程以及設施及設備裝置工作完成後,須儘快提出申請檢查場所;如申請被接納,須繳付首次檢查及發出准照的費用。

 

首次檢查 / 補充檢查

申請所須文件:

  1. 如涉及工程,申請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1. 向土地工務局申請竣工檢驗所需的文件;
    2. 如設置防火安全系統,須提交:
      1. 防火安全系統證書;
      2. 張貼消防測試告示的相片;
    3. 消防設備的相片;
    4. 如設置燃氣系統或使用非由集體供應設施供應燃氣的爐具,須提交:
      1. 有關檢驗及測試合格的證明文件;
      2. 燃氣探測及報警裝置檢驗及測試合格的證明文件;
    5. 如設置燃料系統或使用非由集體供應設施供應燃料的爐具,須提交有關檢驗及測試合格的證明文件;
    6. 旅遊局認為屬必要的其他文件。
  2. 如不涉及工程,申請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1. 如設置防火安全系統,須提交:
      1. 防火安全系統證書;
      2. 張貼消防測試告示的相片;
    2. 消防設備的相片;
    3. 如設置燃氣系統或使用非由集體供應設施供應燃氣的爐具,須提交:
      1. 有關檢驗及測試合格的證明文件;
      2. 燃氣探測及報警裝置檢驗及測試合格的證明文件;
    4. 如設置燃料系統或使用非由集體供應設施供應燃料的爐具,須提交有關檢驗及測試合格的證明文件;
    5. 旅遊局認為屬必要的其他文件。

申請須知及注意事項:

  1. 申請檢查期限:申請人須自接獲計劃初步通過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檢查申請;如申請被接納,須繳付首次檢查及發出准照的費用;不遵守上述所指期間,該批准計劃即告失效;
  2. 如檢查時發現尚未具備發出准照的條件,申請人須按檢查筆錄上列出須遵守的建議作出修改;
  3. 申請人在完成跟進上點所指的建議後,如因可歸責於申請人的事實而引致主管實體及所有參與實體重新進行檢查,申請人須重新提出申請檢查,並須為每一次補充檢查繳付相應費用。

發出准照/臨時准照

  1. 旅遊局至檢查完成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發出准照或臨時准照,又或拒絕發出准照的決定;或自申請人完成補正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作出發出准照或臨時准照的決定。
  2. 發出准照:
    1. 檢查完成後,申請人需提交處理場所所產生的商業固體廢料的證明文件後,方可發出准照。
  3. 發出臨時准照:
    1. 場所雖未能獲發出准照,但有關場所的開業不對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造成影響,旅遊局可向申請人發出臨時准照;
    2. 臨時准照的有效期為六個月,不可續期;
    3. 申請人須於臨時准照有效期屆滿前至少提前十五個工作日,通知旅遊局有關建議的遵守情況。

技術會議

  1. 出現與准照申請相關的技術問題時,利害關係人可申請召開技術會議;
  2. 利害關係人須預先以書面提出有關技術問題;如旅遊局要求利害關係人由一名技術人員陪同,則利害關係人須由有關人員陪同出席會議;
  3. 應利害關係人要求,且基於技術問題的複雜程度或其他原因而認為有需要時,可召開最多兩次補充性技術會議;
  4. 利害關係人無須為第一次技術會議繳付費用,但須為每一補充性技術會議繳付相應費用 (澳門元500元)。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網上申請


費用

首次檢查及發出准照:澳門元6,000元 (另加10%印花稅);

每一次補充檢查:澳門元1,000元。

繳費地點:透過 一戶通 / 商社通 辦理


備註/申請須知

准照有效期:自簽發日起為期兩年。


網上預約

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 / 商社通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 經網上平台自行下載及列印准照 (適用於已開通商社通的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