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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请

如何办理

对象:拟在非位于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产内开设的舞厅

办理时限:没有相关规定

办理地点:仅可透过 一户通 / 商社通 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如为开设场所而进行的工程须获发给工程准照,须提交下列文件:
    1. 申请人填妥的旅游局专用表格;
    2. 如属代理人办理申请程序的情况,须提交证明代理人具正当性代表申请人的文件;
    3. 拟开设场所的不动产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4. 如拟使用的场所名称与他人开设的已获发准照或登记证明的餐饮场所、舞厅、餐厅、简便餐饮场所、美食广场食品摊档或酒吧的名称混淆,须提交相关准照或登记持有人又或倘有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使用该场所名称的同意书;
    5. 如使用非由集体供应设施供应燃气或燃料的炉具,须提交:
      1. 燃气炉具的规格资料,以及证明其符合产品来源地安全标准的文件;
      2. 有关燃气探测及报警装置的规格及质量的文件;
      3. 燃料炉具的规格资料;
    6. 阻止从外看到场所内部的方案说明;
    7. 场所的隔音和吸音设施的设计;
    8. 旅游局认为属必要的其他文件;
    9. 向土地工务局申请工程准照所需的文件;
    10. 申请工程预先准照所需的文件 (倘申请人向土地工务局申请即时发出工程预先准照)。
  2. 如无须为开设场所而进行工程,须提交下列文件:
    1. 申请人填妥的旅游局专用表格;
    2. 如属代理人办理申请程序的情况,须提交证明代理人具正当性代表申请人的文件;
    3. 拟开设场所的不动产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4. 如拟使用的场所名称与他人开设的已获发准照或登记证明的餐饮场所、舞厅、餐厅、简便餐饮场所、美食广场食品摊档或酒吧的名称混淆,须提交相关准照或登记持有人又或倘有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使用该场所名称的同意书;
    5. 如使用非由集体供应设施供应燃气或燃料的炉具,须提交:
      1. 燃气炉具的规格资料,以及证明其符合产品来源地安全标准的文件;
      2. 有关燃气探测及报警装置的规格及质量的文件;
      3. 燃料炉具的规格资料;
    6. 阻止从外看到场所内部的方案说明;
    7. 场所的隔音和吸音设施的设计;
    8. 旅游局认为属必要的其他文件;
    9. 由土地工务局发出且经鉴证的最新更改的工程图则副本,又或最新更改的工程图则经由其他公共部门或实体作存档,则须提交经该等公共部门或实体认证的图则副本。

申请须知:场所通过检查后,方获签发准照。


检查

申请人在有关工程以及设施及设备装置工作完成后,须尽快提出申请检查场所;如申请被接纳,须缴付首次检查及发出准照的费用。

 

首次检查 / 补充检查

申请所须文件:

  1. 如涉及工程,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文件:
    1. 向土地工务局申请竣工检验所需的文件;
    2. 如设置防火安全系统,须提交:
      1. 防火安全系统证书;
      2. 张贴消防测试告示的相片;
    3. 消防设备的相片;
    4. 如设置燃气系统或使用非由集体供应设施供应燃气的炉具,须提交:
      1. 有关检验及测试合格的证明文件;
      2. 燃气探测及报警装置检验及测试合格的证明文件;
    5. 如设置燃料系统或使用非由集体供应设施供应燃料的炉具,须提交有关检验及测试合格的证明文件;
    6. 旅游局认为属必要的其他文件。
  2. 如不涉及工程,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文件:
    1. 如设置防火安全系统,须提交:
      1. 防火安全系统证书;
      2. 张贴消防测试告示的相片;
    2. 消防设备的相片;
    3. 如设置燃气系统或使用非由集体供应设施供应燃气的炉具,须提交:
      1. 有关检验及测试合格的证明文件;
      2. 燃气探测及报警装置检验及测试合格的证明文件;
    4. 如设置燃料系统或使用非由集体供应设施供应燃料的炉具,须提交有关检验及测试合格的证明文件;
    5. 旅游局认为属必要的其他文件。

申请须知及注意事项:

  1. 申请检查期限:申请人须自接获计划初步通过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检查申请;如申请被接纳,须缴付首次检查及发出准照的费用;不遵守上述所指期间,该批准计划即告失效;
  2. 如检查时发现尚未具备发出准照的条件,申请人须按检查笔录上列出须遵守的建议作出修改;
  3. 申请人在完成跟进上点所指的建议后,如因可归责于申请人的事实而引致主管实体及所有参与实体重新进行检查,申请人须重新提出申请检查,并须为每一次补充检查缴付相应费用。

发出准照/临时准照

  1. 旅游局至检查完成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发出准照或临时准照,又或拒绝发出准照的决定;或自申请人完成补正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发出准照或临时准照的决定。
  2. 发出准照:
    1. 检查完成后,申请人需提交处理场所所产生的商业固体废料的证明文件后,方可发出准照。
  3. 发出临时准照:
    1. 场所虽未能获发出准照,但有关场所的开业不对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及环境保护造成影响,旅游局可向申请人发出临时准照;
    2. 临时准照的有效期为六个月,不可续期;
    3. 申请人须于临时准照有效期届满前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通知旅游局有关建议的遵守情况。

技术会议

  1. 出现与准照申请相关的技术问题时,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召开技术会议;
  2. 利害关系人须预先以书面提出有关技术问题;如旅游局要求利害关系人由一名技术人员陪同,则利害关系人须由有关人员陪同出席会议;
  3. 应利害关系人要求,且基于技术问题的复杂程度或其他原因而认为有需要时,可召开最多两次补充性技术会议;
  4. 利害关系人无须为第一次技术会议缴付费用,但须为每一补充性技术会议缴付相应费用 (澳门元500元)。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网上申请


费用

首次检查及发出准照:澳门元6,000元 (另加10%印花税);

每一次补充检查:澳门元1,000元。

缴费地点:透过 一户通 / 商社通 办理


备注/申请须知

准照有效期:自签发日起为期两年。


网上预约

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 / 商社通


领取服务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 经网上平台自行下载及列印准照 (适用于已开通商社通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