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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第5/2026号法律《餐饮及相关场所业务法》的相关规定,原设于非酒店内及非属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产内、且已按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获旅游局发出准照的舞厅的主管实体将继续为旅游局。
有意开设舞厅的人士须向本局办理首次申请准照的手续。有关准照一经发出,场所除须按时续期外,倘日后出现任何变更,包括:修改经营方案、更改场所名称、更改营业时间、更改准照持有人/经营权转移、暂停营业、补发准照、注销准照申请等,需向旅游局作出申请或通知。
服务对象:设于非酒店内及非属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产内、且已按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获旅游局发出准照的舞厅的自然人或法人。又或于第5/2026号法律生效后获旅游局更换发出餐舞厅准照的自然人或法人。又或拟于非酒店内及非属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产内开设舞厅的自然人或法人。
旅游局总部 (设有无障碍询问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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