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没有相关规定。
办理手续及所须文件:
- 申请人填妥的旅游局专用表格【HI格式801】(表格可于旅游局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索取);
- 倘申请人为公司,须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本表格,并附上签署人具签名样式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倘申请人为个人,须按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本表格,并附上具签名样式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倘申请人授权他人为其作出申请,须递交按相关法例作公证认定之授权书(如为影印本,须出示正本作核对),并附上被授权人具签名样式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下列文件一式六份 (一份正本及五份副本)##
- 比例为1:100或1:200并标示尺寸涉及工程相关楼层建筑平面图;
- 比例为1:100并标示尺寸的设施平面图、立面图及剖面图,并注明所申请的修改,图则应以下列方式标示;
- 工程叙述及说明备忘;
- 简化牌照申请程序声明书【G格式701】(表格可于旅游局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索取);
- 已向土地工务局提交专业计划的收据连文件目录表副本,其上须载有该局的收据编号;
- 参与实体要求提交专业计划及文件 (倘适用)。
- 递交申请文件人士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备注:
- 所有场所设计图则需由已在土地工务局注册的建筑师或土木工程师或技师、电子/机械工程师或技师、消防工程公司、承建商/建筑公司负责编制,并由申请人和有关技术人员签署;
- 倘若场所是在第11/2013 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所指的被评定的不动产,即属“纪念物”、“具建筑艺术价值的楼宇”、“建筑群”或“场所”,属待评定的不动产、又或位于缓冲区或临时缓冲区内,须向旅游局多递交1 份副本,用于向文化局征询意见;
- 倘场所的员工人数超过 30 名,需向旅游局多递交 1 份副本,用于向劳工事务局征询意见。
检查
1. 检查以核实修改计划
申请所须要件:
- 申请人填妥的旅游局专用表格【HI格式805】 (表格可于旅游局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索取);
- 倘申请人为公司,须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本表格,并附上签署人具签名样式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倘申请人为个人,须按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本表格,并附上具签名样式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倘申请人授权他人为其作出申请,须递交按相关法例作公证认定之授权书(如为影印本,须出示正本作核对),并附上被授权人具签名样式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工程竣工通知或竣工简单检验申请表副本;
- 已获土地工务局核准的专业计划及文件。
- 递交申请文件人士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申请须知:
- 检查申请须自修改计划获批起十二个月内提出;如属大堂、酒店业场所厨房、游泳池、多功能厅或健康俱乐部的情况,则相关期间为六个月;
- 如检查时发现缺漏,检查委员会可要求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修正;
- 如申请人在上指的期间内完成修正缺漏,须通知旅游局;
- 不遵守上点所指的期间,批准即告失效。
2. 复检申请
申请所须要件:
- 申请人填妥的旅游局专用表格【HI格式805】 (表格可于旅游局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索取);
- 倘申请人为公司,须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本表格,并附上签署人具签名样式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倘申请人为个人,须按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本表格,并附上具签名样式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倘申请人授权他人为其作出申请,须递交按相关法例作公证认定之授权书(如为影印本,须出示正本作核对),并附上被授权人具签名样式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递交申请文件人士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申请须知:
- 如检查委员会于首次检查时发现缺漏,检查委员会可要求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修正。申请人在上指的期间内完成修正缺漏,须通知旅游局;如旅游局认为有需要,可复检,以便核实缺漏是否已修正。
- 如检查委员会核实未有修正缺漏,即终结有关检查。
3. 重新检查申请
申请所须要件:
- 申请人填妥的旅游局专用表格【HI格式805】 (表格可于旅游局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索取);
- 倘申请人为公司,须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本表格,并附上签署人具签名样式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倘申请人为个人,须按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本表格,并附上具签名样式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倘申请人授权他人为其作出申请,须递交按相关法例作公证认定之授权书(如为影印本,须出示正本作核对),并附上被授权人具签名样式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递交申请文件人士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申请须知:
- 如首次检查或复检被终结,申请人自检查终结之日起六个月内修正缺漏,可向旅游局申请重新检查。
- 如未于所指的期间申请重新检查,旅游局不批准有关的修改已获批计划申请。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旅游局总部 (设有无障碍询问柜台)
费用
- 核实修改计划的检查:4,000澳门元
- 核实修改计划的复检: 7,500澳门元
- 核实修改计划的重新检查: 10,000澳门元
服务地点
旅游局总部 – 可以现金、支票或银行本票缴费 (票据抬头为“旅游基金”) ; 又或可透过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聚合支付平台(「政付通」)或澳门通卡支付。
注:「政付通」支付平台接受的支付方式包括:借/贷记卡(VISA、MasterCard、银联卡)及扫码支付方式(有关「政付通」支付平台的支付工具可参阅https://www.dsf.gov.mo/tax/ePaymentList.aspx)。
付款须知
根据第 22/2008号行政法规:
- 每次支付只能使用上述支付工具中的 其中一种;
- 支票及银行本票标示金额应与须支付之费用 金额相符;
- 支票签发日期 不得早于支付日期三日;
- 支付金额等同或超过澳门元五万元,其必须为保付支票。
审批所需时间
- 批核更改设施的申请计划,并将有关结果以公函形式通知利害关系人:在计划具备所需条件及旅游局获得所有相关技术部门发出有利意见的文件翌日起计25个工作日内。(服务承诺)
- 旅游局自接获相关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检查。(服务承诺)
网上预约
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 / 商社通
领取服务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 亲临领取。
- 经旅游局网上平台自行下载及列印准照 (适用于已开通旅游局 “牌照事务” 电子帐户或商社通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