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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警示系統的附加資訊

發佈於 2021/02/01

1. 引言

1.1. 新型恐怖主義的威脅、科技引起的事故及自然災禍,均突顯旅遊業需進行調整並做好準備工作,以便應對突如其來有可能危及計劃旅遊或正在旅程中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居民的安全的危機狀況。

1.2. 因此,澳門特區極需建立旅遊警示系統,以便捷和及時的方式傳播影響世界各地的危機、緊急事態或災難等狀況的資訊,讓公眾注意該等情況,以便在外遊行程中作出決定。

2. 目的

2.1. 旅遊警示系統的主要目的為提供一個或多個旅遊目的地的危險、風險和威脅資訊,使澳門居民在計劃前往特定地區時能掌握充分資訊,以便作出決定,並可就旅程中可能遇到危害其人身安全的情況採取必要的措施。

2.2. 為達到擬定目的,旅遊警示系統會考慮澳門居民的旅遊熱點,並會因應具體情況,依目的地的社會經濟及政治環境所形成的單一或複雜的(多重的)風險及危害程度進行調整。

3. 性質及責任

3.1. 旅遊警示系統不具禁止性,所以是否旅遊或根據所得資料而調整旅遊計劃由個人決定。

3.2. 因此,旅遊警示系統雖以審慎的方式制定,但僅用作為危急情況的指標,以讓人意識及注意自身安全,故該系統並非安全保證。

4. 概念及類型

4.1. 概念

4.1.1. 危機狀況:因嚴重事件或利益衝突所引起的異常情況,使社會意識到國家的重大及核心利益受到危害、風險或威脅的影響,需作出緊急的決定及即時的行動,並且採取適當的措施,以恢復至初始狀態或保障有關利益。

4.1.2. 威脅:有一定規模及機率出現,並可能導致災難的不利事件。威脅可以由自然、科技或人為因素所造成。

4.1.3. 因科技而引起的事故:因人為活動而導致對人類及環境造成嚴重破壞的突發意外事故。該事故可以是化學或核事故。

4.1.4. 風險:破壞事件導致生命、財產或生產力損失的可能性。風險的程度主要取決於生命、財產或生產力在遭到危害時的脆弱性。

4.1.5. 自然風險:因自然現象而出現威脅到生命、財產或生產力的危險。

4.1.6. 人為風險:因人為因素而出現威脅到生命、財產或生產力的危險。

4.1.7. 因科技而引起的風險:因不遵守有關生產、運輸及儲存、產品處理及科技使用上的安全規範及原則而引起的危險。

4.1.8. 個人安全:當事件會造成身體、智力或精神完整性的傷害。

4.2. 集體威脅風險事件的類型

參照國家現行系統的做法,集體威脅風險事件分為以下組別:

4.2.1. 自然災害:包括旱災、颱風、嚴寒、高温、雷電、灰霾、冰雹、大霧、大風、沙塵暴、火山爆發、 地震、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和森林火災等。

4.2.2. 事故:包括民航、鐵路、高速公路、水運、採礦、建設工程、公共地方、公眾場所、工作地方及場所、供水、供電、供氣、石油及其衍生品的供應、通信服務、信息網絡、特種設備的安全、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等事故。

4.2.3. 公共衛生事件:包括疫症、集體感染不明疾病、食品安全、職業危害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4.2.4. 公共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行為及襲擊、經濟安全威脅和其他外來因素所引起的事件。

5. 警示級別

5.1. 警示級別的建立

5.1.1. 旅遊警示關注各種類型的事件,由自然、人為以至科技災害,包括但不限於惡劣天氣、安全問題、政治爭端或與公共衛生攸關的問題。

5.1.2. 事件的類型對應以級別方式訂定的一系列情況,以資識別,及採取相關的預防和保護的措施。該等級別根據形勢發展和風險程度,以預防及漸進式制訂。 

5.1.3. 警示級別的建立須為各級別制定一系列按有關情況向公眾傳播的特定保護措施。

5.1.4. 考慮到特定潛在旅遊目的地的現況,澳門特區制定下列的旅遊警示系統,分為三個不同的級別,以數字1、2及3標識,如表一所示:

警示分級表

級別

情況

保護措施

極度威脅

避免旅遊: 威脅人身安全的程度為極高,計劃前往該地旅遊或已身處該地的澳門居民應留意情況的嚴重性及官方可提供的協助。建議避免前往該地旅遊,在特定情況下,建議離開該地。

威脅提升

重新考慮非必要的行程: 對人身安全的威脅已提升,計劃前往該地旅遊或已身處該地的澳門居民此刻應對行程重新作出考慮。建議避免非必要的行程。

出現威脅

提高警覺: 出現人身安全威脅,計劃前往該地旅遊或已身處該地的澳門居民應注意人身安全。建議提高警覺及留意局勢發展。

5.2. 警示級別的決定

為決定發出警示的級別,須考慮風險或威脅的類型、該威脅可能產生的損害,以及情況惡化的可能性。因此,各警示級別因應具體情況有相應的一系列指標,如下所述:

5.2.1. 級別1 - 出現威脅

情況如下:

  • 目的地、遊客的安全及在目的地提供的服務出現輕微混亂;
  • 公眾及旅遊業界未有出現或出現輕微的經濟損失;
  • 未有出現公眾關注及傳媒關注或報導的情況,以及出現輕微關注的情況;
  • 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的指引及/或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建議。

5.2.2. 級別2 - 威脅提升

情況如下:

  • 目的地的旅客服務出現顯著的中斷,通常最少二十四小時;
  • 公眾及旅遊業界出現明顯的經濟損失;
  • 旅客有恐懼、憤怒及沮喪感覺及跡象,並被傳媒報導,影響公眾輿論;
  • 就特定目的地,出現傳媒的評論及經傳媒報導的公眾評論;
  • 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的指引及/或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建議。

5.2.3. 級別3 - 極度威脅

情況如下:

  • 旅客服務出現顯著的中斷,如通訊及公共交通運輸;
  • 目的地未能向旅客、澳門居民及傳媒提供所需的基本安全保護;
  • 事件導致嚴重的經濟損失,需要長時間方可恢復;
  • 旅客感到恐懼、憤怒及沮喪(身體和精神上),並被傳媒報導,影響公眾輿論;
  • 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的指引及/或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建議。

6. 發出、更改及解除旅遊警示

在不影響上款所述的情況下,評估應否發出或解除、提升或降低旅遊警示級別,主要考慮具體情況、對人身安全的威脅程度、威脅的持續時間、受影響的地方是否澳門居民的旅遊熱點、威脅是否針對旅客,以及由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當局及鄰近地區發出的旅遊警示等因素。

7. 旅遊警示資訊的傳播

有關發出、解除、提升或降低旅遊警示級別的公共資訊會以新聞稿形式透過新聞局訊息廣播系統(IBS)及旅遊局網站發放,同時亦會將有關資訊通知旅遊熱線。

8. 旅遊警示系統所覆蓋的國家

旅遊警示系統所覆蓋的國家或旅遊目的地清單將於旅遊局網頁上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