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導遊證持有人須於導遊證有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申請續期。導遊證有效期屆滿而仍未續期,即告失效。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已填妥的申請表格【GT格式601】 (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中心/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 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居民身份證的電子標識(作核對)。
- 在導遊證有效期內合格修畢由澳門旅遊大學開辦的導遊知識更新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
- 1½寸近照 (彩色正面免冠近照/彩色數碼相片檔案) 或即場拍攝數碼照片。
- 以具期限的聘用方式從事導遊職業的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續期申請尚須附同其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具期限的聘用方式從事導遊職業的證明文件副本。
- 領取新導遊證時,須交回原導遊證。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旅遊局總部 (設有無障礙詢問櫃檯)
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8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 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網上系統: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
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由市政署代收申請表及相關文件)
地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 222 號地下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由市政署代收申請表及相關文件)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 費用: 200.00澳門元 (另加10%印花稅)
備註:
1. 如有效導遊證的持有人於提出續期申請前的三年內未曾因實施本法律規定的任何違法行為而被已轉為不可申訴的決定處罰,則獲豁免繳付導遊證的續期費用。
2. 獲發新證時如不退回原導遊證,須繳付200.00澳門元。
服務地點
- 旅遊局總部 – 可以現金、支票或銀行本票繳費 (票據抬頭為 “旅遊基金”);又或可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聚合支付平台(“政付通”)或澳門通卡支付。
- 政府綜合服務中心/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 可以現金、支票或銀行本票繳費 (票據抬頭為 “市政署”),又或可透過“政付通”支付平台或澳門通卡支付。
註:「政付通」支付平台接受的支付方式包括:借/貸記卡(VISA、MasterCard、銀聯卡)及掃碼支付方式。
付款須知
根據第22/2008號行政法規,
- 每次支付只能使用上述支付工具中的其中一種;
- 支票及銀行本票標示金額應與須支付之費用金額相符;
- 支票簽發日期不得早於支付日期三日;
- 支付金額等同或超過50,000.00澳門元,其必須為保付支票。
審批所需時間
導遊證有效期內申請續期:收到申請及齊備必需文件翌日起計15個工作日內。(服務承諾)
牌照預約辦理服務
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