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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 2011/08/03
为共同规范内地赴澳旅游市场秩序,进一步提升旅游服务品质,国家旅游局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旅游局分别发出通知,于2011年8月1日在内地与澳门同时实施《内地居民赴澳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要点》。
在2011年内地与澳门旅游工作磋商会议上,内地与澳门旅游主管部门就合作加强规范内地赴澳旅游市场的具体措施进行了交流与磋商。为进一步提高旅游服务品质,促进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决定出台《内地居民赴澳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要点》(以下简称《合同要点》)。通过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形成《合同要点》。
《合同要点》从六个方面要求内地组团社与澳门地接社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做到:(一)明确双方名称、经营许可证及联络方式。(二)明确组团社领队和地接社导游相关资讯。(三)明确旅游团吃、住、行、游、购、娱的具体安排,并特别指出在澳门的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四)明确旅游团团费包含专案、支付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如有自费专案,须注明内容和价格。(五)明确组团社和领队的责任和义务。强调组团社须取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许可,遵守《旅行社条例》,不得以低于接待服务成本的价格招揽游客,未经游客同意,不得将游客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强调领队必须具备出境领队资格,遵守《出境领队管理办法》,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反对胁迫游客购物,如发生此类事情,领队有及时报告的义务。(六)明确地接社和导游的责任和义务。强调地接社须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旅游局发出的牌照,不得以低于接待服务成本的价格向内地组团社报价并承接旅游团,不得要求导游带领不支付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成本的团队出团,不得要求导游承担接待费用;强调地接社导游必须具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旅游局发出的导游工作证,在游客抵达澳门时,须及时派发符合法令规定的行程表;强调地接社及导游在接待旅游团过程中,必须完全遵守第42/2004号行政法规修改的11月3日第48/98/M号法令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欺骗或胁迫游客购物或强行要求游客参加需要另行自费的专案。
《合同要点》的出台是内地与澳门旅游业界合作开展“品质旅游”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对推进内地赴澳旅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附:《内地居民赴澳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要点》
内地居民赴澳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要点
一、明确双方名称、经营许可证及联络方式。
二、明确组团社领队和地接社导游相关资讯。
三、双方确认旅游团吃、住、行、游、购、娱的具体安排,并特别指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停留时间。
四、旅游团团费须注明包含专案、支付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如有自费专案,须注明内容和价格。
五、明确组团社和领队的责任和义务。
(一)组团社须取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许可,遵守《旅行社条例》;
(二)领队必须具备出境领队资格,遵守《出境领队管理办法》;
(三)组团社不得以低于接待服务成本的价格招揽游客;
(四)组团社未经游客同意,不得将游客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
(五)坚决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反对胁迫游客购物,如发生此类事情,领队有及时报告的义务。
六、明确地接社和导游的责任和义务。
(一)地接社须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旅游局发出的牌照;
(二)地接社不得以低于接待服务成本的价格向内地组团社报价并承接旅游团;
(三)地接社不得要求导游带领不支付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成本的团队出团,不得要求导游承担接待费用;
(四)委派接待旅游团的导游必须具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旅游局发出的导游工作证;
(五)地接社及委派的导游在接待旅游团过程中,必须完全遵守第42/2004号行政法规修改的11月3日第48/98/M号法令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相关规定;
(六)导游在游客抵达澳门时,须及时派发符合上述法令规定的旅游行程表;
(七)地接社和委派的导游不得欺骗或胁迫游客购物或强行要求游客参加需要另行自费的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