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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經營方案

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在非酒店業場所內及非屬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內開設的餐飲場所。

辦理地點:僅可透過 一戶通 / 商社通 辦理


如涉及的工程須取得工程准照

一、如為場所而進行的工程須獲發給工程准照,須提交下列文件:

  1. 申請人填妥的旅遊局專用表格;
  2. 如屬代理人辦理申請程序的情況,須提交證明代理人具正當性代表申請人的文件;
  3. 場所的不動產的使用權證明文件;
  4. 如使用非由集體供應設施供應燃氣或燃料的爐具,須提交:
    1. 燃氣爐具的規格資料,以及證明其符合產品來源地安全標準的文件;
    2. 有關燃氣探測及報警裝置的規格及質量的文件;
    3. 燃料爐具的規格資料;
  5. 向土地工務局申請工程准照所需的文件 ;
  6. 申請工程預先准照所需的文件 (倘申請人向土地工務局申請即時發出工程預先准照);
  7. 旅遊局認為屬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 如無須為開設場所而進行工程,須提交下列文件:

  1. 申請人填妥的旅遊局專用表格;
  2. 場所的不動產的使用權證明文件;
  3. 如使用非由集體供應設施供應燃氣或燃料的爐具,須提交:
    1. 如使用非由集體供應設施供應燃氣或燃料的爐具,須提交:
    2. 有關燃氣探測及報警裝置的規格及質量的文件;
    3. 燃料爐具的規格資料;
  4. 旅遊局認為屬必要的其他文件;
  5. 由土地工務局發出且經鑑證的最新更改的工程圖則副本,又或最新更改的工程圖則經由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作存檔,則須提交經該等公共部門或實體認證的圖則副本 。

檢查

申請人在有關工程以及設施及設備裝置工作完成後,須儘快提出申請檢查場所;如申請被接納,須繳付補充檢查的費用。

申請所須文件:

  1. 如涉及工程,申請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1. 向土地工務局申請竣工檢驗所需的文件;
    2. 如設置防火安全系統,須提交:
      1. 防火安全系統證書;
      2. 張貼消防測試告示的相片;
    3. 消防設備的相片;
    4. 如設置燃氣系統或使用非由集體供應設施供應燃氣的爐具,須提交:
      1. 有關檢驗及測試合格的證明文件;
      2. 燃氣探測及報警裝置檢驗及測試合格的證明文件;
    5. 如設置燃料系統或使用非由集體供應設施供應燃料的爐具,須提交有關檢驗及測試合格的證明文件;
    6. 旅遊局認為屬必要的其他文件。
  2. 如不涉及工程,申請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1. 如設置防火安全系統,須提交:
      1. 防火安全系統證書;
      2. 張貼消防測試告示的相片;
    2. 張貼消防測試告示的相片;
    3. 如設置燃氣系統或使用非由集體供應設施供應燃氣的爐具,須提交:
      1. 有關檢驗及測試合格的證明文件;
      2. 有關檢驗及測試合格的證明文件;
    4. 如設置燃料系統或使用非由集體供應設施供應燃料的爐具,須提交有關檢驗及測試合格的證明文件;
    5. 旅遊局認為屬必要的其他文件。

申請須知及注意事項:

  • 申請檢查期限:申請人須自接獲計劃初步通過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檢查申請;不遵守上述所指期間,該批准計劃即告失效;
  • 如檢查時發現尚未具備發出更新准照的條件,申請人須按檢查筆錄上列出須遵守的建議作出修改;
  • 申請人在完成跟進上點所指的建議後,如因可歸責於申請人的事實而引致主管實體及所有參與實體重新進行檢查,申請人須重新提出申請檢查,並須為每一次補充檢查繳付相應費用;

發出准照

  1. 旅遊局自檢查完成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作出補正或發出准照,又或拒絕發出准照的決定;或自申請人完成補正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作出發出准照的決定。
  2. 檢查完成後,申請人需提交處理場所所產生的商業固體廢料的證明文件後,方可發出准照。

如不涉及工程或所涉及的工程實用面積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獨立單位而獲豁免發給工程准照並適用預先通知制度

一、如為於實用面積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獨立單位的餐飲場所而進行的工程屬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三款(三)項所指獲豁免發給准照的工程,須提交下列文件:

  1. 申請人填妥的旅遊局專用表格;
  2. 如屬代理人辦理申請程序的情況,須提交證明代理人具正當性代表申請人的文件;
  3. 場所的獨立單位的使用權證明文件;
  4. 向土地工務局作預先通知所需的文件;
  5. 由土木工程師簽署的責任書,聲明負責有關工程的設計及施工指導;
  6. 旅遊局認為屬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如無須為於實用面積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獨立單位的場所而進行工程,須提交下列文件:

  1. 申請人填妥的旅遊局專用表格;
  2. 如屬代理人辦理申請程序的情況,須提交證明代理人具正當性代表申請人的文件;
  3. 場所的獨立單位的使用權證明文件;
  4. 旅遊局認為屬必要的其他文件;
  5. 由土地工務局發出且經鑑證的最新更改的工程圖則副本,如最新更改的工程圖則經由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作存檔,須提交經該等公共部門或實體認證的圖則副本。

竣工通知

申請人在有關工程以及設施及設備裝置工作完成後,須儘快向旅遊局作出竣工通知,並繳付檢查及發出准照的費用。

一、如涉及工程,申請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1. 向土地工務局作竣工通知所需的文件;
  2. 由第二十條第一款(六)項所指土木工程師簽署且標示經營範圍、佈局、設施及設備的經營方案,其組成包括:
    1. 比例為1:1000的位置圖;
    2. 比例為1:100的平面圖、剖面圖及所有立面圖;
    3. 比例為1:100的排水平面圖及系統圖,以及隔油井大樣圖;
  3. 處理場所所產生的商業固體廢料的證明文件;
  4. 如設置防火安全系統,須提交:
    1. 防火安全系統證書;
    2. 由土地工務局發出且經鑑證的最新更改的防火安全系統圖則副本,如最新更改的防火安全系統圖則經由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作存檔,須提交經該等公共部門或實體認證的圖則副本;
  5. 如使用燃氣爐具,須提交:
    1. 燃氣設備檢驗及測試合格的證明文件;
    2. 場所已安裝燃氣探測及報警裝置的聲明文件;
  6. 如使用燃料爐具,須提交燃料設備檢驗及測試合格的證明文件;
  7. 旅遊局認為屬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如不涉及工程,須提交下列文件:

  1. 處理場所所產生的商業固體廢料的證明文件;
  2. 如設置防火安全系統,須提交:
    1. 防火安全系統證書;
    2. 由土地工務局發出且經鑑證的最新更改的防火安全系統圖則副本,如最新更改的防火安全系統圖則經由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作存檔,須提交經該等公共部門或實體認證的圖則副本;
  3. 如使用燃氣爐具,須提交:
    1. 燃氣設備檢驗及測試合格的證明文件;
    2. 場所已安裝燃氣探測及報警裝置的聲明文件;
  4. 如使用燃料爐具,須提交燃料設備檢驗及測試合格的證明文件;
  5. 旅遊局認為屬必要的其他文件;
  6. 由土木工程師簽署且標示經營範圍、佈局、設施及設備的經營方案,其組成包括:
    1. 比例為1:1000的位置圖;
    2. 比例為1:100的平面圖、剖面圖及所有立面圖;
    3. 比例為1:100的排水平面圖及系統圖,以及隔油井大樣圖。

發出准照及檢查

自作出竣工通知及所需文件齊備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旅遊局發出准照,並於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


技術會議

  1. 出現與准照申請相關的技術問題時,利害關係人可申請召開技術會議。
  2. 利害關係人須預先以書面提出有關技術問題;如旅遊局要求利害關係人由一名技術人員陪同,則利害關係人須由有關人員陪同出席會議。
  3. 應利害關係人要求,且基於技術問題的複雜程度或其他原因而認為有需要時,可召開最多兩次補充性技術會議。
  4. 利害關係人無須為第一次技術會議繳付費用,但須為每一補充性技術會議繳付相應費用 (澳門元500元)。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網上申請


費用

每一次補充檢查:澳門元1,000元。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 經網上平台自行下載及列印准照 (適用於已開通商社通的用戶)。